人力供應業者為維護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有無錯誤。 二、定期檢查資料,發現錯誤者,適時更正或補充。未為更正或補充者, 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三、有爭議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就爭議資料之處理或利用,建 立相關作業程序。
一、為避免當事人發生因資料不正確所產生之損害。爰定明人力供應業者應建立作業 程序,確保資料於處理過程中不會發生錯誤,若資料仍有錯誤之情況,應適時更 正,並應定期檢查資料之正確性。又資料正確性有爭議時,應就其處理或利用建 立相關作業程序。 二、第二款規定之定期檢查資料正確性,每年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