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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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7 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
通知審核結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定明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之審核程序及審核期限。考量僱用職業
災害勞工補助之審核程序採書面審核,且為達鼓勵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之目的
,爰定明地方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另定明地方主管機關審核結果應以書
面載明相關內容及理由,以茲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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