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七十條成立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 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及第六款事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經核定補助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報次年度實施 計畫、概算及前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編列經費捐(補)助依第七十條規定成 立之財團法人,辦理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事 項,得依本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二、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預算編列與補助經費之監督與審核,每年三月勞工 保險監理會審議次年度業務與預算,及前一年度業務執行成果之期程,第二項爰 定明受補助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每年一月提報次年度實施 計畫、概算及前一年度業務執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