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訓練單位應於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函送分
署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申請核銷公文。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申請者,得免附。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附表七)。
(三)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國內
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訊,且帳戶未有變更者,得免附。
(四)支出明細表(附表八)。
(五)學員訓練雙週誌。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寫者,得免附。
(六)學員出勤紀錄。
(七)學員就業追蹤同意書。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訓練單位免附。
(八)訓練成果報告一份(附表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