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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專青年預聘計畫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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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單位應於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函送分
      署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款項撥付予訓練單位:
  (一)申請核銷公文。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申請者,得免附。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附表七)。
  (三)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國內
        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訊,且帳戶未有變更者,得免附。
  (四)支出明細表(附表八)。
  (五)學員訓練雙週誌。但於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填寫者,得免附。
  (六)學員出勤紀錄。
  (七)學員就業追蹤同意書。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訓練單位免附。
  (八)訓練成果報告一份(附表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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