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前點婦女受僱期間未滿九十日,自離職日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再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自行就業,且符合前點各款規定之一 者,仍得申領再就業獎勵。 前項婦女於離職日之次日起及再受僱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得依第十 五點所定方式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