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規定受理之申訴,於調查完成後,除情節重大或經 媒體報導揭露之特殊案件,應提送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外,得逕為處分。
為使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第二條所定性騷擾之申訴後,能儘速及有效處理,讓申訴人 得以早日獲致決定,爰於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已定明,是類案件得不經地方主管機 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逕由地方主管機關令行為人之雇主於一定期限內採取必要之 處置,或依本法規定進行裁處。但情節重大或經媒體報導揭露之特殊案件,仍由地方 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