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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壯世代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訂定)
17
十七、雇主僱用壯世代勞工,每連續僱用滿九十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得
      向原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場支持輔導費,並應檢附下列
      文件:
  (一)職場支持輔導費申請書(如附表四)及領取收據(如附表五)。
  (二)僱用名冊、工資清冊(如附表六)及出勤紀錄。
  (三)僱用勞工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
        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四)提供友善協助方案之佐證資料。
  (五)職場支持輔導計畫書之核定函。
  (六)其他經主辦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