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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事業單位依第五點第一項安排勞工參加訓練課程,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北分署不予補助該次訓練課程之訓練費用;已補助者,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當次訓練課程實際到訓人數未達第五點第一項最低人數。但有正
        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時限登錄當次訓練課程實施訓練資料或回報實施訓練結果。
  (三)未經北分署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課程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
        練課程實施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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