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事業單位依第五點第一項安排勞工參加訓練課程,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北分署不予補助該次訓練課程之訓練費用;已補助者,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當次訓練課程實際到訓人數未達第五點第一項最低人數。但有正 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時限登錄當次訓練課程實施訓練資料或回報實施訓練結果。 (三)未經北分署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課程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 練課程實施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