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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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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事業單位應於核定訓練課程期間結束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
      列文件,申請訓練費用補助:
  (一)請款領據。
  (二)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支用單據支出明細表。
  (四)支用單據正本(講師鐘點費、工作人員費、教材及文具用品費、
        交通費、場地費單據;另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
        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座位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單據為發票時,應附收執聯。
  (五)訓練教材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六)申請辦理訓練課程當月及辦理核銷之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繳款單
        、明細表及投保名冊影本。
  (七)最近一期納稅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八)其他經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四款支用單據,其開立日期應自分署核定訓練課程之次日起
      ,最遲不得逾所有訓練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
      當年度。
      事業單位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訓練費用補助得按月申請撥付,或採訓後一次撥付至事業單位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