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事業單位應於核定訓練課程期間結束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
列文件,申請訓練費用補助:
(一)請款領據。
(二)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支用單據支出明細表。
(四)支用單據正本(講師鐘點費、工作人員費、教材及文具用品費、
交通費、場地費單據;另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
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座位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單據為發票時,應附收執聯。
(五)訓練教材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六)申請辦理訓練課程當月及辦理核銷之最近一期勞工保險費繳款單
、明細表及投保名冊影本。
(七)最近一期納稅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八)其他經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四款支用單據,其開立日期應自分署核定訓練課程之次日起
,最遲不得逾所有訓練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
當年度。
事業單位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訓練費用補助得按月申請撥付,或採訓後一次撥付至事業單位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