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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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第 17 條
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已發
給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申請文件及資料有隱匿或不實之情形。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訪視或查對。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四、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一、定明領取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者,不予核發之情形,或有應撤銷、廢止之情
    形。
二、有關第四款情形,將研訂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認定基準予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