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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17
十七、學員於訓練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接受雇主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
  (二)於結訓前因故離職而離、退訓,應依雇主規定辦理相關離退訓事
        宜。
  (三)配合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
  (四)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學員於訓練期間,經雇主同意,得參加勞發署補助之在職進修訓練
      課程。
      學員中途離、退訓,雇主不得遞補新進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