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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服務從業人員就業支持及能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17
十七、符合前點規定之勞工,應於連續受僱同一雇主滿三十日之次日起九
      十日內,於本計畫專區申請就業獎勵,並上傳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資料委託書)。
  (二)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經分署審核通過後,依第十八點規定核發就業獎勵。
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