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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訂定)
第 17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指外送平臺業 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應向職業災害 事實發生地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