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一、本條新增。 二、為健全本保險財務,避免保險費及滯納金因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而無法獲致清償 之情形,爰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立法例,規範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普 通債權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