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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17-1 條
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健全本保險財務,避免保險費及滯納金因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而無法獲致清償
    之情形,爰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立法例,規範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普
    通債權受清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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