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及補助之金額,於中央主計 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 整之。 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物價 指數累計平均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職安署應於當年四 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自當年五月開始調整各項補助金額 。 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後,職安署應自翌年開始重 新計算。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訂 CPI 累計成長率之小數位計算方式。 三、按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 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為保障職業災 害勞工權益,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 規定,增訂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公告及調整各項補助金額之日期,與 計算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