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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第 17-1 條
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所定按月發給之生活津貼及補助之金額,於中央主計
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
整之。
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物價
指數累計平均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職安署應於當年四
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並自當年五月開始調整各項補助金額
。
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後,職安署應自翌年開始重
新計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訂 CPI  累計成長率之小數位計算方式。
三、按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
    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為保障職業災
    害勞工權益,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
    規定,增訂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公告及調整各項補助金額之日期,與
    計算之方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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