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高煙囟及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為危險物品倉庫使用之建築物, 均應裝設適當避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