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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71 條
雇主對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應保持環境衛生。寢室、廚房、浴室或廁所應
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以保持清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文字修正,並將「營造工作場所」修正為「營造工程工作場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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