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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第 173 條
雇主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虞之配管、 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 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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