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虞之配管、 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 之作業,應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無危險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