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 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修正,明訂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標準雇主責任;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 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比照勞工,適用本標準規定,以明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