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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73-1 條
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
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修正,明訂自營作業者準用本標準雇主責任;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
    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比照勞工,適用本標準規定,以明權利義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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