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從事熔接、熔斷、金屬之加熱及其他須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 火花之虞之作業時,不得以氧氣供為通風或換氣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