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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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75 條
雇主對於下列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
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
:
一、灌注、卸收危險物於槽車、儲槽、容器等之設備。
二、收存危險物之槽車、儲槽、容器等設備。
三、塗敷含有易燃液體之塗料、粘接劑等之設備。
四、以乾燥設備中,從事加熱乾燥危險物或會生其他危險物之乾燥物及其
    附屬設備。
五、易燃粉狀固體輸送、篩分等之設備。
六、其他有因靜電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收存危險物之容器,因靜電致爆炸之風險,尚不限於「油桶」,且不限於液體,爰修
正第一款及第二款「液槽車」為「槽車」、「油桶」為「容器」,以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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