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用軟管以動力從事輸送硫酸、硝酸、鹽酸、醋酸、甲酚、氯磺酸、 氫氧化鈉溶液等對皮膚有腐蝕性之液體時,對該輸送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 一、於操作該設備之人員易見之場所設置壓力表,及於其易於操作之位置 安裝動力遮斷裝置。 二、該軟管及連接用具應具耐腐蝕性、耐熱性及耐寒性。 三、該軟管應經水壓試驗確定其安全耐壓力,並標示於該軟管,且使用時 不得超過該壓力。 四、為防止軟管內部承受異常壓力,應於輸壓設備安裝回流閥等超壓防止 裝置。 五、軟管與軟管或軟管與其他管線之接頭,應以連結用具確實連接。 六、以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力輸送時,前款之連結用具應使 用旋緊連接或以鉤式結合等方式,並具有不致脫落之構造。 七、指定輸送操作人員操作輸送設備,並監視該設備及其儀表。 八、該連結用具有損傷、鬆脫、腐蝕等缺陷,致腐蝕性液體有飛濺或漏洩 之虞時,應即更換。 九、輸送腐蝕性物質管線,應標示該物質之名稱、輸送方向及閥之開閉狀 態。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苛性鈉溶液與氫氧化鈉溶液為同一種物質之溶液,為免誤解,爰刪除「苛性鈉溶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