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用壓縮氣體為輸送腐蝕性液體之動力,從事輸送作業時,應使用空 氣為壓縮氣體。但作業終了時,能將氣體立即排出者,或已採取標示該氣 體之存在等措施,勞工進入壓力輸送設備內部,不致發生缺氧、窒息等危 險時,得使用二氧化碳或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