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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18 條
本局之人事管理及職務列等,比照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沿用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現行體制,並參照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體例,明定人事
管理及職務列等比照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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