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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18 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業務計畫及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法規研訂原則之採擇。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參加。
六、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工作之指揮、監督、考核及激勵。
七、本局及所屬機關各級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八、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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