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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8 條
本中心設主管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主持,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其出席人員如左:
一、主任、副主任、秘書。
二、課長、室主任、股長。
三、主任指定之人員。
前項會報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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