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工會監事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及章程所定之事項, 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監事之職權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由監事會行使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工會理事會為合議制,爰明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應由理事會處 理工會會務以明權責,爰酌修第一項文字。 三、為使審核及稽查工作確實,酌作第二項文字修正,得請專業人士協助。 四、為避免監事各行其事,並考量工會運作之穩定性,避免權責分歧,爰增列第三項 明定應設監事會之工會,應由監事會行使本法所規定監事之職權,此為民法之特 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