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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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8 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
工會監事審核工會簿記帳目,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及章程所定之事項,
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
監事之職權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由監事會行使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工會理事會為合議制,爰明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應由理事會處
    理工會會務以明權責,爰酌修第一項文字。
三、為使審核及稽查工作確實,酌作第二項文字修正,得請專業人士協助。
四、為避免監事各行其事,並考量工會運作之穩定性,避免權責分歧,爰增列第三項
    明定應設監事會之工會,應由監事會行使本法所規定監事之職權,此為民法之特
    別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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