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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第 18 條
請假應填具請假單,病假在三日以上者應附證明文件,並請主管指派人員
代理報請核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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