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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修正)
第 18 條
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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