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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第 18 條
審議之決定須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
時,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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