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85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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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增列起重機之標示。
二、起重機之額定荷重,應於操作人員等易見處明確標示,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三、起重機應以銘牌標示製造者名稱、製造年月、吊生荷重等事項。
四、參照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八‧一節規定。
-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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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由原第四十四條移列。
二、增列第二項,伸臂起重機之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如需同時標示各該額定
荷重,實務上確有困難,爰增列得明顯標示伸臂起重機最大作業半徑之額定荷重
,並置備荷重表張貼於操作室內及提供攜帶式荷重表予吊掛作業者,使其周知。
三、現行第二項刪除,於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六十六條已有規定,為免
重複,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