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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18 條
雇主對排水系統、坑或槽桶等,有因含有鹽酸、硝酸或硫酸等之酸性廢液 與含有氰化物、硫化物或多硫化物等之廢液接觸或混合,致生成氰化氫或 硫化氫之虞時,不得使此等廢液接觸或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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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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