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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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6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
日施行,及第 12 條條文第 2  項、第 17 條條文第 2~5 項、第 18 條
條文,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 18 條
前條第二項所定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其應具備之資格、訓
練課程與時數、訓練單位,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八條之一
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明定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該專業人員之訓練課程
    與時數、在職教育訓練時數、辦理訓練之單位,以資明確;因上開事項於特定化
    學預防危害標準第三十八條之一已定明,爰依該標準之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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