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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8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對有機溶劑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儲槽
等之作業場所,實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
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使用情形等,應隨時確認並採取必要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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