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缺氧症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第 18 條
雇主使勞工於缺氧危險場所或其鄰接場所作業時,應將下列注意事項公告
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之處所,使作業勞工周知:
一、有罹患缺氧症之虞之事項。
二、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三、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四、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全帶等、測定儀器、換氣設備、聯絡設
    備等之保管場所。
五、缺氧作業主管姓名。
雇主應禁止非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擅自進入缺氧危險場所;並應將
禁止規定公告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7 年 06 月 10 日
一、增列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之處所應公告之事項。
二、餘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