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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8 條
雇主依第六條或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設置維持粉塵發生源之濕潤狀態之設
備,於粉塵作業時,對該粉塵發生處所應保持濕潤狀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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