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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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流行病學之研究與實際案例顯示,暴露於鎳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作業
,易導致職業性癌症、神經系統或呼吸系統損傷,爰修正第二條附表一,將該等
列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項目。本條配合修正附表十二檢查項目表,及修正附表
十六與增訂附表三十七之一及三十七之二等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表。
二、第二項為避免事業單位誤解為醫師執行環境測定,爰修正部分文字。
三、考量鎳及其化合物作業勞工發病潛伏期為數年至數十年發生,爰第三項增列其檢
查紀錄應保存三十年。
【附表十二之修正理由】
一、為避免指定醫療機構間對異常氣壓作業者關節X光檢查之檢測標準不一,爰補充
修正編號 4 從事異常氣壓作業者之關節X光檢測時機。
二、鑑於長期暴露無機砷及其化合物之作業環境可能增加勞工罹患職業性肝癌之風險
,爰增列編號 19 尿中無機砷檢測,作為雇主配工與職業病預防之重要依據。
三、因長期暴露於鎳及其化合物之作業環境可能增加勞工罹患職業性肺癌之風險,爰
增訂編號 26 從事鎳及其化合物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體格(健康)檢查項
目。
四、因暴露於汞及其化合物之作業環境可能造成勞工腸胃、腎臟、中樞神經系統及肺
部之傷害,爰增訂編號 27 從事乙基汞化合物、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之製造、處置
或使用作業之體格(健康)檢查項目,並依有機、無機汞之特性,無機汞作業勞
工應測尿中汞,有機汞作業者應作血中汞檢測。
【附表十六之修正理由】
一、為避免醫療機構間對異常氣壓作業者關節X光檢查之檢測標準不一,爰參考職業
醫學專業建議,補充從事異常氣壓作業者之關節X光檢檢測時機。
【附表三十一之修正理由】
一、長期暴露無機砷及其化合物之作業環境可能增加勞工罹患職業性肝癌之風險,爰
增列尿中無機砷檢測,作為雇主配工與職業病預防之重要依據。
【附表三十七之一之修正理由】
一、本表新增。
二、配合附表二及附表十二之修正,增訂本表。
【附表三十七之二之修正理由】
說明
一、本表新增。
二、配合附表二及附表十二之修正,增訂本表。
-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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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條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
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之規定,爰修正第二項之文字,至暴露情形包括接觸方
式、經常性暴露、短時間暴露及暴露強度等;配合本法已將作業環境「測定」修
正為「監測」。另基於部分作業環境之監測,未於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中
明定(如游離輻射作業之輻射劑量等),惟健康管理分級仍須相關暴露資料予以
評估,爰刪除非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規定應實施測定項目者,不在此限之
規定。
三、配合第二條附表一增列重鉻酸及其鹽類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項目,爰修正附表
之檢查項目、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表及紀錄保存年限之規定。
四、附表表次變更。
【附表十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條附表一之修正,考量新增之重鉻酸及其鹽類作業,與編號 23 鉻酸及
其鹽類同屬具六價鉻危害,爰併列之。
三、編號 19 之尿中無機砷檢查項目,因尿液中與無機砷有關之砷物種包括三價砷、
五價砷及其代謝物單甲基砷、雙甲基砷,須此四項無機砷物種之尿液濃度,作為
人體慢性無機砷中毒之偵測指標,並參考尿液肌酸酐值進行綜合評估,為避免缺
漏,爰加以註記。
四、編號 26 之既往病史與編號 27 之理學檢查敘述係摘錄各該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紀錄表,為避免使用者誤解,爰調整相關文字。
【附表十一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十二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增訂於聽力檢查時,需註明聽力檢查室各音頻可容許最大背景噪音量值。
三、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十三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十四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十五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十六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十七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十八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十九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二十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二十一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二十二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二十三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二十四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二十五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二十六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二十七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二十八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二十九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砷及其化合物作業之體格(健康)檢查項目,原列有血清丙胺酸轉胺、加瑪麩
胺醯轉移之檢驗項目,惟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過程繕漏,爰予補列。
三、尿液中與無機砷有關之砷物種包括三價砷、五價砷及其代謝物單甲基砷、雙甲基
砷,須此四項無機砷物種之尿液濃度,作為人體慢性無機砷中毒之偵測指標,並
參考尿液肌酸酐值進行綜合評估,為避免缺漏,爰加註尿中無機砷檢查項目應含
上述各項檢驗值。
四、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三十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三十一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三十二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三十三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配合附表一及附表十二修正本表。
三、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三十四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三十五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三十六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附表三十七修正說明】
一、表次變更。
二、備註依修正條文變更條次及文字酌作修正。
-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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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第一項有關雇主僱用新進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所應實施特殊體格
檢查之規定已併入第十條,爰修正相關文字。
二、現行條文第三項已移列第十條之一。另增訂第三項,明定特殊健康檢查紀錄,應
依第十條之一之規定辦理。
《附表十》
一、配合第十條之修正,將檢查對象欄之名稱修正為作業類別,並刪除備考欄。
二、考量編號 1 高溫作業之睪丸理學檢查項目,尚無法反應生育功能受影響與否,
爰予刪除。
三、編號 6 四烷基鉛、編號 19 砷及其化合物、編號 25 鎘及其化合物、編號 26
鎳及其化合物、編號 27 乙基汞化合物與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作業,其特殊健康檢
查項目之生物偵測,係針對已有各該暴露之在職勞工,應實施之檢測項目,變更
作業者無須檢測,爰於各該檢測項目加註說明。
四、異常氣壓作業之抗壓力檢查與耐氧試驗,係為評估勞工能否負荷異常壓力,變更
作業者應於從事該作業前接受評估,另關節 X 光檢查係為評估長期工作者之病
變情形,為在職勞工檢測項目,變更作業者無須檢測,爰修正編號 4 之檢查項
目與文字。
五、2,4- 二異氰酸甲苯等作業之胸部 X 光攝影檢查,係從事該作業前之肺部評估
,變更作業者應於從事該作業前接受評估,爰修正編號 17 之檢查項目與文字。
六、依流行病學資料,鎳及其化合物、乙基汞化合物與汞及其無機化合物,對人體尚
無肝臟危害相關實證,另考量腎功能為影響人體排除金屬之重要因素,爰於編號
26 與 27 增列肌酸酐之檢查,並刪除血清丙胺酸轉胺(ALT) 及加瑪麩胺醯
轉移(r-GT)之檢測項目。
七、因暴露於溴丙烷之作業環境,可能導致勞工神經系統病變之風險,爰增訂編號
28 之檢查項目。
八、因長期暴露於 1,3- 丁二烯之作業環境,可能增加勞工罹患白血病或淋巴癌之風
險,爰增訂編號 29 之檢查項目。
九、因暴露於暴露於甲醛之作業環境,可能增加勞工罹患鼻咽癌之風險或導致呼吸系
統疾病,爰增訂編號 30 之檢查項目。
十、因長期暴露於銦及其化合物作業環境,可能導致肺部損傷,爰增訂編號 31 之檢
查項目。
十一、餘酌作文字及編號修正。
- 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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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基於特殊健康檢查之時間包含定期及變更作業,惟擬變更作業者尚未有從事該作
業危害暴露之事實,尚無需檢附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爰修正第
二項規定,以資明確。但就變更作業者健康檢查適性選配工之需要,雇主亦可提
供作業環境監測紀錄等資料予醫師參考。
三、現行條文第三項已於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爰予刪除。
四、配合現行條文附表表次調整,爰修正第一項之文字。
-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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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現行特殊健康檢查之頻率為每年一次;另配合第十七條之法制體例,及修正
條文第十三條新增附表,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及表次,以資明確。
三、本規則所定游離輻射作業係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之規定,有關該作業人員之安全健
康防護事項,如個人劑量監測、教育訓練、體格與健康檢查及游離輻射設施或作
業之管理等,應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辦理。查現行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並無游離輻射暴露劑量監測相關規定,為避免誤解,
爰增訂第三項規定,以資明確。
四、餘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