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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8 條
雇主在氣閘室對高壓室內作業實施加壓時,其加壓速率每分鐘應維持在每
平方公分零點八公斤以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0 月 28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加壓速度」修正為:「加壓速率」;「高壓室內作業勞工」修正為:「高壓室
    內作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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