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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18 條
本規則所稱儲存能力,係指儲存設備可儲存之高壓氣體之數量,其計算式
如左:
一、壓縮氣體儲存設備:Q= (P+1) V1
二、液化氣體儲存設備:W=○.9wV2
三、液化氣體容器:W=V2/C
    算式中:
    Q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 (單位:立方公尺) 值。
    P  儲存設備之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 (乙炔氣為攝氏十五度) 時之最
        高灌裝壓力 (單位: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 值。
    V1  儲存設備之內容積 (單位:立方公尺) 值。
    W  儲存設備之儲存能力 (單位:公斤) 值。
    w  儲槽於常用溫度時液化氣體之比重 (單位:每公升之公斤數)
        值。
    V2  儲存設備之內容積 (單位:公升) 值。
    C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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