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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第 18 條
雇主對原無通道、舷梯或艙口過小之船上工作場所,應先行切開洞口及裝
置鐵製攀梯,再行施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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