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機構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之管理手冊,並依管理手冊所定內容,記載 執行業務及實施管理,相關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三年。 前項管理手冊內容及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作業環境測定機構或工礦衛生技師之自主管理機制,明定其應訂定管理手 冊,並依據管理手冊內容執行作業環境測定業務。 三、基於許多事業單位已推動 ISO 品質管理制度及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TOSHMS Guideline),故參照 ISO -17020 及 ISO 品質管理架構,增訂第二 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管理手冊應記載之事項及內容。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