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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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18 條
監測機構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之管理手冊,並依管理手冊所定內容,記載
執行業務及實施管理,相關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三年。
前項管理手冊內容及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作業環境測定機構或工礦衛生技師之自主管理機制,明定其應訂定管理手
    冊,並依據管理手冊內容執行作業環境測定業務。
三、基於許多事業單位已推動 ISO  品質管理制度及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TOSHMS Guideline),故參照 ISO -17020 及 ISO  品質管理架構,增訂第二
    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管理手冊應記載之事項及內容。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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