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之必要而保留危害物質成分之名稱、含量 或製造商、供應商名稱,應檢附下列書面文件,經由勞動檢查機構轉報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認定為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之證明文件。 二、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商業機密所採取之對策。 三、對申請者及其競爭者之經濟利益。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務,於核定前得聘學者專家提供意見。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勞動檢查法之名稱,「勞工檢查機構」修正為「勞動檢查機構」。 三、本規則係委任立法,不宜另再授權訂辦法,現行條文第十九條第二項「中央主管 機關‧‧‧‧‧‧辦法另訂之」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務,於核定前 得聘學者專家提供意見」。 四、餘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