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自護單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動檢查機構得視情節輕重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予以警告、縮短榮譽標誌有效期間、或取消自護單位資格 之處分: (一) 發生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認定事業單位安全衛生有疏失。 (二) 未依施工計畫辦理,或未將施工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函報當地勞 動檢查機構。 (三) 事業單位之作為與自評申報書內容有不符之情形。 (四) 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認有不當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