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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英
第 18 條
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考評及獎勵辦法,暨代行檢查員之 資格、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等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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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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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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