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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18 條
主管機關應依協調會決議,按職類及地區將報檢人員名冊 (磁片) 及報名
表 (副表) 函送各試務辦理單位。
試務辦理單位應先核對主管機關所送職類、名冊及人數是否相符無誤;報
檢人申請變更地址時,名冊應予更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