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協助學校辦理學生 職業輔導工作,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及就業後輔導工 作。
為協助學校推動職業輔導工作,並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明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業 務區域內之學校加強聯繫。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