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18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資本額、負責人、
經理人、董(理)事或代表人等許可證登記事項前,應備下列文件向原許
可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一、申請書。
二、股東同意書或會議決議紀錄;屬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申請變更負責人
    時,應檢附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授權書。
三、許可證影本。
四、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經許可變更者,應自核發變更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並應備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許可證正本。
四、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檢具文件申請者,應附其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申請展延期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3 月 23 日
一、鑑於經濟部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名稱並修正
    為「公司登記辦法」,其第五條附表六明定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申請變更負責人
    時,應檢附「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
    授權書」等文件規定,惟本辦法現行規定係應檢附「股東同意書或會議決議紀錄
    」,致與現行實務不符,爰於第一項第二款新增屬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申請變更
    負責人時,應備文件之規定。
二、有關申請變更許可應備文件為正本或影本,參照公司登記辦法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