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機構名稱、地址、資本額、負責人、 經理人、董(理)事或代表人等許可證登記事項前,應備下列文件向原許 可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一、申請書。 二、股東同意書或會議決議紀錄;屬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申請變更負責人 時,應檢附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授權書。 三、許可證影本。 四、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經許可變更者,應自核發變更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並應備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三、許可證正本。 四、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未能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檢具文件申請者,應附其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申請展延期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鑑於經濟部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修正「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名稱並修正 為「公司登記辦法」,其第五條附表六明定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申請變更負責人 時,應檢附「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人 授權書」等文件規定,惟本辦法現行規定係應檢附「股東同意書或會議決議紀錄 」,致與現行實務不符,爰於第一項第二款新增屬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申請變更 負責人時,應備文件之規定。 二、有關申請變更許可應備文件為正本或影本,參照公司登記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