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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第 18 條
雇主得檢具外國人之出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保證金或解
除其保證銀行之保證責任﹐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未有積欠第十條第二項之
費用時﹐應即返還保證金或通知其保證銀行解除保證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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