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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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第 18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
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九
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04 月 29 日
配合勞工權益基金自九十九年度設立及運作,爰增訂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九
年一月一日施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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