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 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九 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配合勞工權益基金自九十九年度設立及運作,爰增訂本次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九 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