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 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 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一、配合第二項第一款文字,將其餘各款文字酌修,使之一致。 二、現行全日制職業訓練是為每星期至少訓練四日,每日至少訓練四小時,爰將次改 為日,以避免同一日上午、下午各訓練一次,每次四小時,導致每星期亦可僅需 訓練二日(四次)之誤解。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