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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18 條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
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
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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